22歲開始坐牢 總刑期竟長達26年
  本報訊 (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江育嬌、吳鳳茹)“浪子回頭金不換”,可有人就一條道上走到黑。藍某從22歲被判刑坐牢,現年52歲的他前後 “七進宮”,刑期總計達26年。近日,藍某又被廣東五華法院以詐騙罪、危險駕駛罪判處徒刑一年並處罰金7000元。
  3月10日,藍某醉酒駕駛摩托車載魏某回家,途中碰刮到行人,致使摩托車倒地,魏某受傷送院治療。交警查詢藍某犯罪記錄時,發現藍某是詐騙嫌犯之一。原來,1月19日,藍某和周某(另案處理)事先商量後來到藍某的朋友王師傅家中,藍某故意稱有急事找王師傅,讓王師傅兒子小王帶自己去找王師傅,兩人騎摩托車尋找但都沒找到。回到王師傅家後,藍某接了一個電話,轉而對小王說王師傅讓自己去找他,讓小王把摩托車借給自己,並讓周某在王師傅家等他。小王就把摩托車借給了藍某。過了十幾分鐘,周某以加油後回來為由離開。過了很久兩人都沒回來,小王才意識到被騙。
  法院稱,藍某騙取受害人的財物,數額較大;又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、危險駕駛罪。藍某刑滿釋放後,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屬累犯,依法從重處罰;但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依法從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  藍某作案“履歷表”
  1984年11月,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;
  1990年1月,因盜竊罪、銷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;
  1994年11月,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;
  1997年4月,因盜竊被梅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;
  1999年2月,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
  2001年12月,因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;
  2014年7月,因詐騙罪、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  (原標題:劣 老漢31年坐了7次牢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icyxltbohq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